求偿权
(1)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坚持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又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代位求偿权其法律渊源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据考证,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诉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