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社会工作
jiating shehui gongzuo
家庭社会工作
family social work
政府和社会为改善家庭生活、完善家庭功能所实施的服务。
西欧与北美国家的家庭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较早。法国于1663年成立慈善女儿社,以访问贫民家庭、改善贫民生活为宗旨。1869年,英国在伦敦成立慈善组织会社,聘用志愿工作者为家庭成员提供个人服务。德国于1919年在柏林成立婚姻及性问题咨询中心。20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家庭福利机构,并有专业人员从事家庭社会工作。美国的家庭社会工作由公立、私立的家庭服务局和家庭服务协会负责,目的是促进家庭关系协调,帮助家庭成员适应社会,强化家庭生活的积极功能,增进家庭成员人格的健全发展。主要围绕因一时的特殊遭遇造成家庭成员角色混乱、贫困和社会资源缺乏、家庭中人际关系的缺陷等问题开展工作。通过家庭个案工作来进行,并开展一些社区组织化活动,以改善整个家庭互动体系为目标的家庭联合治疗、家庭恳谈等。
中国历史上大家庭制度长期占居主导地位,家庭的功能大都比较完备,个人的经济生活、就业、社会交往、教育与娱乐均由家庭承担责任并自行调适。但中国历史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家庭社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政、司法、公安等行政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进行了大量的家庭社会工作。基层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家庭社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工作的内容包括对夫妻失和家庭、亲子关系障碍家庭、单亲家庭、有问题少年家庭、身体障碍家庭、夫妻分居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等的服务。它的特点是政府与人民团体相结合、专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组织相结合,进行综合性服务。
一、家庭社会工作的含义
什么是家庭社会工作?不同的社会工作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流派和不同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界定。台湾学者徐震、林万亿认为,家庭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人员应用社会工作的原则与方法,为增进家庭生活,扩大家庭功能,而对家庭所提供的服务与治疗。
香港学者马丽庄在《家庭社会工作》一书中指出,家庭社会工作就是指帮助求助的家庭发展,并运用自身的及社会的资源,增强家庭日常功能,改善家庭关系和解决家庭问题。
本书取台湾家庭问题专家和著名社会工作者周月清的定义,其界定是: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或理论,并以家庭为中心及维护家庭的完整,视家庭为一个整体并顾及到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需求,而提供各项家庭服务,以从事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包括对整体家庭及各个家庭成员两者的需要从事评量、介入和评估等,即为家庭社会工作。相对而言,这个定义包容性较大同时又具有比较明确的指向性。
二、家庭社会工作的特点
家庭社会工作的开展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以整体家庭为取向作为问题评量和介入的重点
家庭社会工作并非只是单一的帮助家庭中个别的成员,或解决个别成员的困难,而是因个别成员问题的发现介入到家庭,而问题的解决是以整体家庭为对象,即家庭中的所有成员都是社会工作者服务的对象。具体而言,从家庭社会工作的视角出发,往往把个人的问题视为整个家庭的问题。就是说,因为个人有了困难,因此难以履行其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应该扮演的角色,由此协助家庭重建的任务和重要性远远的超过出对个别的家庭成员的困难帮助,如失业的父亲或重病的母亲,其遭受的影响不只是个人,而是整个家庭;同时,当个别成员有了问题时,其原因可能是来自非功能性的家庭,如一个离家逃学的青少年,可能是非功能性家庭的受害者,因此家庭社会工作者要处理的不只是青少年个人,而是需要介入到整个家庭。
2、重视家庭和社区资源的联结
虽然,家庭社会工作也采用“治疗”的诊断观点和相应的技术手段,但是它更加重视如何联结社区资源,如何改善社区环境和家庭环境,以帮助整个家庭及其个别成员。
三、家庭社会工作的内容
关于家庭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三类:
1、临床式服务与具体式服务
(1)临床式服务包括:咨询辅导、社会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如家庭关系咨询、婚姻辅导、教育方案、就业协助,等等。
(2)具体式服务包括:经济补助、住所、食物、信息提供等有形的服务等。
2、以家庭问题作为服务内容的区分
(1)夫妻关系紧张、离婚、分居、婚外恋。
(2)亲子关糸的障碍。
(3)单亲家庭。
(4)青少年离家出走或逃学逃夜。
(5)未婚妈妈或未婚怀孕。
(6)身体和智力障碍、慢性疾病、爱滋病患者。
(7)儿童虐待和疏忽。
(8)性虐待。
(9)婚姻暴力。
(10)老人虐待、老人照顾。
(11)家庭成员的问题,如化学性物质依赖(酒瘾、药瘾)、情绪与行为、意外伤害、死亡、服刑、赌博,等等。
(12)和家庭福利有关的服务,如经济援助、老年服务、移民服务、在宅服务和法律服务,等等。
四、以儿童福利为取向的服务内容
(1)支持性服务,包括个案、小组、家庭治疗、家庭倡导、社区心理卫生、保护性服务、情绪治疗和性虐待等;
(2)补充性服务,包括在宅服务、日托等;
(3)替代性服务,包括寄养照顾、中途之家、教养机构、领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