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
杨兆龙,字一飞(1904——1979)。毕业于燕京大学哲学系和东吴大学法学院。后获哈佛大学S.J.D法学博士学位。继以研究员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深造。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捷、波八国外语,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1928—1952年,任教于上海持志、上海政法、中大、浙大、朝阳、西北联大法商学院(兼院长)、复旦、东吴法学院(院长),所教学科达十余种。曾任推事、律师、宪法起草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专员、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曾草拟《国家总动员法》、《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等五部法律。最大业绩为协助罗斯科?庞德筹划中国法制之重建,及1949年释放万余名政治犯。曾以中国代表团团员或团长之身份两次赴欧美考察司法制度及法律教育。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理事、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我国共两位)。至1949年止,其著述约300万言,译作有《联合国宪章》中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