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市
核心市在日语里写作“中核市”。1994年,日本修改了《地方自治法》,决定设立核心市。该法规定设立核心市的条件是:人口30万以上;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在本地区具有核心城市机能;如人口在50万以下,则昼夜间人口比率须在100%以上。 核心市的职能权限小于政令指定市,即可行使原由府县执掌的60项权限,如设立保健所、居民建房审批、城市规划、限制屋外广告,等等。
核心市在日语里写作“中核市”。1994年,日本修改了《地方自治法》,决定设立核心市。该法规定设立核心市的条件是:人口30万以上;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在本地区具有核心城市机能;如人口在50万以下,则昼夜间人口比率须在100%以上。 核心市的职能权限小于政令指定市,即可行使原由府县执掌的60项权限,如设立保健所、居民建房审批、城市规划、限制屋外广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