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共用时间
装卸共用时间(all purposes)
“装卸共用时间”是一种表明装货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可以统算的一种术语。例如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装卸共用时间13个连续日”(thirteen running days, all purposes),表明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看作是一个连续的时间,即可供装货和卸货使用的合计时间为13个连续日。如果在装货港已将装/卸两港合计的可用时间用完,即在装货港已进入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抵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为此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正常的“通知时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