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
war crimes
在把战争当作主权国家权利的情况下,战争犯罪仅指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掠劫和屠杀平民等。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从而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规定,战争犯罪包括3类: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
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还特别规定:原则上被告的官方地位,不问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之负责官吏,不应视为使彼等免受或减轻惩罚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也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责任的依据。
过去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往往逍遥法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曾提出审判德皇威廉二世和其他德国战犯的要求,但未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进行了国际审判。
纽伦堡审判 1945年8月8日,英、美、苏、法4国根据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在伦敦签署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随后,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加入了这一协定。按照宪章的规定,由英、美、苏、法各派法官1人组成法庭,各派检察官1人组成检察起诉委员会,于1945年11月20日~1946年10月1日在纽伦堡审判了德国主要战犯。被告共24人,其中除1人自杀、1人丧失行为能力外,其余22人受审。法庭宣判H.戈林等12人绞刑;R.赫斯等3个无期徒刑;K.德尼茨等4人10~20年徒刑;H.G.H.沙赫特等3人无罪 ;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苏联法官对于宣告沙赫特等人无罪、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以及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