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犯意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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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译“普通犯意”。

英美法系刑法中按不同标准将犯意分为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两种。两者通常是在以下几种不同情况下加以区分:

(1)一般犯意等同于与“罪过”或“心理状态”意义的犯罪意图,而特殊犯意指的是特定犯意所要求的心理状态;

(2)一般犯意包括罪过或心理状态的所有形式,而特殊犯意仅指故意的心理状态;

(3)一般犯意说明的是在非特定情况下做某事的心理状态,而特殊犯意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做某事的心理状态;

(4)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最常见的区别和应用最多的,是按它们的内容的确定程度和适用对象的范围所做的区分,即任何犯罪都要具备的一般意义上的罪过或心理状态,是一般犯意。

而有的犯罪除了具有一般犯意之外,还要有在此之上或之外的特定内容的犯意,即特定的心理状态,即特殊犯意。按照这一区别,比如普通法中的盗窃罪的成立,除了要具备“拿取和携走他人财物”的一般犯意之外,还必须具备“窃取据为己有”的特殊犯意。在制定法中,为了区分这两种犯意以及明确对不同犯罪的犯意内容的不同要求,经常“以……为目的”或“意图……”等来表示法律对某种犯罪要求特殊犯意。

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的区分,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但实际上可能因为在概念上的区别而使问题混乱,所以有人提出废除“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的术语,以便犯意问题更清晰。这一建议已在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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