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伦理
生态伦理学的一个派别,是1933年英国哲学家A.莱奥波尔德首创的。他主张把伦理学领域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他的“大地伦理学”认为,需要改变两个决定性的概念和规范:①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一件事情当它趋向于保护该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②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应该确认它们(植物、动物、水和土壤)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因此,他反对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点,因为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不是一个征服者的角色,而是作为自然界共同体中一个好公民的角色。人要把良心和义务扩大到关心和保护自然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