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
概念: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或社会正义;该原则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唯一原则;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弹性,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诚实信用的实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 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功能:1。 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功能
2. 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适用原则: 具体规定优先适用;类推适用与漏洞补充方法优先适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