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刑
资格刑
属于附加刑的一种。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除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外,在执行期间,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从上述所剥夺的权利的内容来看,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宜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