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卓超
王卓超,1911年生,江西省寻乌县留车乡黄富岭上王村人。中共七大候补代表。1929年参加农民协会。1930年10月在家乡参加武装赤卫队,先后在乡武装赤卫队、区中队、乡苏维埃政府、县苏维埃政府保卫队、红七军团经理处工作。193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7月起先后在红三军团保卫局、红一方面军保卫局工作。参加过中央根据地第四、第五次反“围剿”的多次战役。1934年10月参加中央红军长征,任红三军团保卫局预审员。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后,在西北保卫局工作。1937年1月后任延安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1943年1月至1945年8月任延安市政府公安局局长、中共延安市委常务委员。曾任中共中央党校二部保卫人员训练中心主任。为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首长的安全和延安的社会治安,做了大量工作。1945年4月至6月作为陕甘宁边区代表参加中共七大。解放战争时期赴东北工作。1946年10月至1949年5月任中共合江省委社会部副部长。1947年10月至1949年2月任合江省公安处处长。1949年2月至5月任合江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合江省委员会委员。参与发动群众开展反奸清算、肃清土匪、土地改革运动,进行当地的政权建设,受到上级组织的肯定。1949年5月南下到江西工作,任江西省赣州专署公安处处长。7月至9月任中共赣州地委委员。8月至9月任江西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同年11月至1954年11月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江西省委委员。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社会部部长。1951年1月至1955年8月兼任江西省公安总队政治委员。1951年3月至1953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52年10月至1953年10月任江西省政法分党组干事会成员、副书记,省政法战线、政法办公室党组副书记(至1955年10月),1952年11月至1954年9月任江西省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954年9月至1966年5月任主任。1953年10月至1954年12月兼任江西省工业战线、工业办公室党组书记。1954年8月至1967年1月任中共江西省常务委员。1954年10月起任江西省公安厅党组书记。1955年2月至1967年1月任江西省副省长。1956年3月至1957年3月兼任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工作部部长。1966年5月起兼任江西省政法办公室主任。具体主管党中央在江西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的保卫工作,保证了安全。1970年12月至1976年10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候补委员。1971年1月至1976年10月任江西省卫生局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1年12月至1977年任江西省卫生局党委、党组副书记。1976年10月至1977年任江西省卫生局副局长。江西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共江西省第三、第四、第五次党代会代表。1985年离休。2002年1月5日因病在南昌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