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中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CGC)
主办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英文缩写CGC),又称国家注册鉴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珠宝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通过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考试制度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批质检师于1997年10月29日诞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注册鉴定师797人。
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每三年注册一次,其间质检师必须一直从事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有关的工作,并接受一定课时的再教育,以确保其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质量检验技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报名条件
1、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2、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非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非本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半年;或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5、受聘担任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6、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检验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科目
《宝石学基础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宝石学专业知识》、《宝石鉴定》、《钻石鉴定与分级》。其中,前两门科目为理论考试,闭卷笔试;后两门科目为实践考试,需要考生使用仪器实际操作。
●考试时间
考试每两年一次,一般在7月初进行。单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一、申报条件申请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前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人系获得省(部)级珠宝玉石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过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珠宝玉石专业论文两篇, 或有重要珠宝玉石专业著作、译著(国家正式出版物);
(四)连续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工作满五年,或累计满十年。
二、认定组织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申 报。
(二)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一式三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条件
(三)款中要求的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业绩材料总数不超过4件。
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原件及复印件,有专著、译著者需提供封面、封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总件数不超过4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在规定数额的,提出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数额内,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实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认定。
(六)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者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认定要求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仅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全国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一次。
(二)资格认定实行数额控制,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有关的地区、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单位的推荐权或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凡是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得申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