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成立于1979年9月,原称北京市广播事业局,1984年5月改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和对有关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领导和管理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单位,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2.制定本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影视创作及题材规划;领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3.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及广播影视业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广播影视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相关的意见;负责协调指导区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对前沿性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4.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的审批管理;负责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管理。
5.负责电影电视制作及境外节目引进的管理;负责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放或撤销有关影视拍摄、制作以及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等许可证。
6.管理并指导本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京影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等事项。
7.负责制定本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方针、政策、标准等在本市广播电视系统内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广电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管理本市广电系统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规划管理广播电视发射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工作,协调解决无线广播电视信号干扰问题;申请、办理并宏观管理无线电通信给微波传输等频率工作。
8.负责北京市优秀广播影视人才引进、资格认定及奖励;负责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负责研究和推进本市广播电视系统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广播电影电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继续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和文艺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全市广播影视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全市广播影视业的执法监督,为繁荣和壮大全市广播影视事业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