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
tǐ fá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体罚的类型罚站;罚抄;罚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脚心 罚跪,罚蹲 光喝水,但不让上厕所,不让吃饭,拧肉 等
体罚成人体罚可以是对罪犯施行的一种正式惩罚,如鞭笞,也包括对肉体的伤害(肉刑)。是古代社会中常见的刑罚。目前在世界上还存在,如实行沙里亚法规的伊斯兰国家对盗窃处以砍手的刑罚和新加坡的鞭笞。
监狱中的犯人或羁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狱警或同监人员的体罚。这些被认为是侵犯了被体罚者的人权,不属于合法行为。
在军队中也存在体罚下级军人的情况。
体罚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在世界各国都历史悠久。中国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
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藤条)鞭打方式教导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允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各国现状及态度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目前下列国家完全禁止体罚儿童:奥地利、芬兰、拉脱维亚、克罗地亚、德国、挪威、塞浦路斯、以色列、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
全球各国对儿童体罚的法律详情汇编,请参见,截止日期为2006年3月。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得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对父母体罚子女做出禁止。
2005年广东省进行的“反对对儿童的暴力”显示:
54%的儿童报告被徒手、棍棒、皮带打过。
76%的父母、52%大学生、59%初中生认为:体罚与成才有因果关系。
81%的父母认为“任何情况下教师都不可以体罚”,48%的父母赞成“只要不过分家长就可以打骂孩子”
48%的父母、37%的大学生、29%的初中生赞同“大人打骂孩子总是有理由的。
台湾2005年的《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且不应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规定:教师体罚或以言语羞辱学生者记过。
据台湾人本教育基金会的数字:
1999年:83.4%中小学生在学校被体罚
2005年:65.1%中小学生在学校被体罚
1999年及2001年,来自父母的体罚占体罚总数的29%和37.8%。
2005年,台北市教师会调查结果:83%教师认为体罚并不严重。77%教师及65%家长不支持市政府的零体罚政策。
香港香港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禁止体罚。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规例》第58条订明:“教员不得向学生施行体罚”;另外第243A章《幼儿服务规例》第15条及第45R条分别订明:“任何人不得对[儿童]中心内儿童施行体罚”、“任何人不得对互助幼儿中心内儿童施行体罚”。
不过,香港法例并没有规管家长对子女施行体罚,骇人所闻的虐儿案件偶有发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岁男童怀疑因顽皮而被锁进皮箱里惩罚,母亲两小时后打开皮箱发现孩子呼吸停顿、陷入昏迷,报警送院情况危殆;男童最后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诉男童父母谋杀罪。
根据社会福利署委托香港大学进行关于香港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显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岁儿童之中,有约44%父母曾对孩子施行体罚;约32%发生于过去一年内;约22%发生于过去一星期内。进行研究的学者倡议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儿童体罚、强制对施虐父母进行辅导等建议。
体罚做为刑罚的争议世界各国对刑罚体罚看法不同,主要争议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对体罚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对一名涂鸦和盗窃的美国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决中包含鞭笞6下(后减为4下),被美国人普遍认为不人道,总统克林顿呼吁赦免,但未遂。
体罚未成年人的争议大部分未成年人认为:体罚对自身心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帮助自己提高成绩,改正不良习惯,但许多体罚项目都被禁止,大家认为应该开放!
反对体罚的理由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
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
和家庭暴力之间没有严格的区限。反过来,暴力虐待儿童者多用体罚来辩解。
靠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不能达到真正的教育。如儿童怕被打手心而学习,反而会损害其求知欲。
支持体罚的理由
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为以前把子女当作私有财产的残余意识。
是传统的约束、教育儿童方法。
儿童缺乏判断力,所以讲道理不一定有效,需要体罚。
在其他教育方法失败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尝试体罚。
轻微的体罚不一定有害。
国际不打小孩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目前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体罚的定义:「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兹分五点说明如下: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 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教师体罚学生的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