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赛尔协定II
巴塞尔协议II的内容包含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建立上最低资本额的一套最新国际标准。巴塞尔协定II是由巴塞尔金融监理委员会所筹划,并由十大工业国的央行官员以及金融监理当局的主管所背书。巴塞尔协议II被视为现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巴塞尔协议I)的替代。
巴塞尔协议I在1988年时主要是着墨于信用风险规范,并在1996年补充了市场风险规范。巴塞尔协议II的初步提案在1999年6月发表。于2001年1 月以及2003年4月分别发表的两份提案以及三项影响数量研究的进行之后,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在2004年6月发表了现行的巴塞尔协议II版本。
巴塞尔协议II是建立在巴塞尔协议I的基本架构上。但是有几个重点被纳入:例如有弹性的方式来计算信用及市场风险的资本需求,营运风险的规范,监督性的复查以及市场纪律。这些新的因素包含在"three pillars(三根支柱)" 当中,并且提供银行加强化风险管理的激励。第一根支柱是显著的强化原本在巴塞尔协定I中最低资本规范。其余的两根支柱是资本监督额外事项。
目前国际性的银行正热切地希望采用巴塞尔协议II,因为它提供了银行很大的弹性、能够大幅度的减少资本的需求。风险管理的技巧(例如分散风险,证券化以及作业流程的改善)可以显著地降低一个金融机构真正的风险量,而真正的风险量可以被巴塞尔协议II的管理规范所接受。因此,对于某些金融机构来说,巴塞尔协议II不是限制规定,而是获得竞争性优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