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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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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