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洪生
陆洪生,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江苏常州人,党校大学文化,一级高级法官,1974年11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
1969年江苏南通农场知青,江苏建设兵团24团战士、文书;
1972年江苏建设兵团24团政治处宣传股干事、组织股副股长,24团共青团工委副书记、书记;
1976年南通农场革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场部直属单位党总支副书记;
1977年常州市公安局政治处科员;
1979年市公安局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82年市公安局广化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
1984年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1985年常州市委党校大专班学习;
1987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3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巡视员(正处级)、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其间: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专业本科学习);
1997年兼全国政法综治干部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
199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至2007年12月)
(其间: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8年1月当选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省十届人大代表,市九次、十次党代会代表,九届、十届市委委员,市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