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法学系列
作者:郭明瑞主编
ISBN:10位[7309044347]13位[9787309044348]
出版社:复旦大学
出版日期:2005-04
定价:¥39.00元
内容提要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合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司法实务,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阐述了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和担保、变更与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详细论述了买卖、供用、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主要条款、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内容。全书重点突出,论述周详。适合法学、工商管理、财经等专业师生使用,也是各类人员学习、运用合同法的理想读本。
编辑推荐“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夏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作者简介郭明瑞,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代表性著作有:《民事责任论》、《担保法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继承法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等。
目录目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含义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节合同的解释
第六节格式条款
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消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债务免除与混同
第六节合同解除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形态
第三节违约责任形式
第四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
第四节附负担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第三节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监理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间接代理制度
第四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
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就是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规定。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因此又叫合同承受。此种移转与前面所说的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所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单纯的移转债权或债务,而是概括地移转债权债务,由于移转的是全部债权债务,如与原债务人利益不可分离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也将因为概括的权利和义务的移转而移转给第三人。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1.约定的合同移转
约定的合同移转,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不同于转租、转包等行为。在财产转租、合同转包中,承租人与转包人在未终止与原出租人和原发包人所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转租或转包合同,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各不相同。但是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发生之后,由于第三人已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因此,合同关系在原当事人间已发生消灭,而在新当事人间产生。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合同移转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移转;合同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合同移转,但合同移转之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