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作者:编辑、剪辑:赵秉志
ISBN:10位[7300033261]13位[978730003326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11
定价:¥22.00元
编辑推荐澳门五大法典即:《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是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澳门地区法律本地化的体现。澳门法律特别是五大法典作为大中华法域中的重要一块,是值得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内地法律工作者加以重视和研究的!
目录澳门政府法令第55/99/M号(1999年10月8日).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第一卷诉讼
第一编基本规定
第二编法院
第一章管辖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
第二章管辖权之延伸及变更
第三章管辖权之保障
书摘第一百一十九条卷宗之交付
一、当事人委托之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司法官及被依职权指定担任在法院之代理人之人,得以书面或口头要求获交付待决诉讼程序之卷宗,以便在法院办事处以外地方查阅。
二、如属已完结之卷宗,任何可担任诉讼代理人,且依法可在办事处查阅有关卷宗之人,均得声请获交付卷宗。
三、办事处负责将卷宗交予有关之人,让其查阅五日;如给予五日期间将严重妨碍诉讼程序之进行,得缩短该期间。
四、拒绝交付卷宗,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作出告知;对被拒绝给予卷宗一事,得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法官提出声明异议。
第一百二十条在期间内无返还卷宗
一、如诉讼代理人在对其所定之期间内无返还卷宗,则通知其在五日内就不返还卷宗一事作出解释。
二、如诉讼代理人不作出解释,或所作之解释不构成第九十六条所指之合理障碍,则处以最高罚款;获通知处以罚款后五日期间内仍不返还卷宗者,罚款加倍。
三、如上款最后部分所规定之期间届满后,诉讼代理人仍不返还卷宗,则将此事知会检察院,以便进行倘有之刑事追诉以及命令立即取回卷宗。
四、为纪律方面之目的,须将不返还卷宗一事知会代表律师之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法律规定或法院批示而生之查阅权
一、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官之批示,诉讼代理人得在一定期间内查阅卷宗,则办事处应口头请求即可将卷宗交予诉讼代理人,让其在所定期间内查阅。
二、如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定期间内作出仅可由其所代理之当事人作出之一行为,则视为诉讼代理人可在该期间内查阅卷宗。
三、如诉讼代理人于查阅期间之最后一日仍不返还卷宗,可导致受上条所规定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疑问及声明异议
一、如对查阅卷宗之权利有疑问,办事处须以书面将有关问题交予法官审定。
二、遇有就被拒绝查阅卷宗提出声明异议或声请延长查阅期间之情况,办事处须立即将卷宗连同其认为适当之报告送交法官以作裁判。
第一百二十三条交付卷宗之登记
一、交付以上数条所指之卷宗时,须于专用簿册作登记,指出所属之案件、交付日期与时间,以及准予查阅之期间;所作之注记须由声请人或具书面许可之另一人签名。
二、返还卷宗时,须于交付注记旁作出返还之登记。
第一百二十四条发出证明之义务
一、应诉讼当事人、可担任诉讼代理人之人或对于取得证明具有应予考虑之利益之人以口头或书面向办事处提出之声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