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经济犯罪篇
作者:编辑、剪辑:黄京平林兆波
ISBN:10位[7300036880]13位[978730003688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01
定价:¥20.00元
内容提要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编写了这套“以案说法丛书”。“以案说法丛书”的主要特色是结合案例系统地讲解法律知识。这可以说是在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的方式方法上所作的一次新的探索。出版社和编写者为了突出这套丛书的特色,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贴近生活,精选案例。这套丛书的每一本选择了百余个案例,这些案例是从近年来发生的较有影响的而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众多案例中精选而来,其中许多案例在报刊杂志上刊登过。由于这些案列发生在读者身边,贴近读者生活,相信读来会有亲切之感。第二,照顾体例,一案一析。为了便
编辑推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其社会作用也会越来越大,您想找到一个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新窗口吗?请打开“以案说法丛书”。它能帮助您更快的触类旁通,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
目录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皮鞋是否犯罪?
2.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应如何处罚?
3.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吗?
4.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
5.生产并销售劣药是否构成犯罪?
……
书摘19.私带黄金出境的,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游某原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工作之便,准备勾结港商倒卖黄金出境。1997年底至1998年初其在新疆等地收购了大量黄金,伺机走私出境。1998年3月,游某因公事需出差香港,于是其打算利用此机会将其收购的大量黄金携带出境。游某将这些黄金经过伪装放入旅行袋中,意图蒙混过关。在济南国际机场准备飞往香港时,其选择免检海关通道,由于其携带的行李袋明显超出应有的重量,海关人员即上前检查,结果从其旅行袋中查获黄金78公斤,价值700多万元。
[法律分析]
游某违反海关法规,私自携带国家禁止随意出口的贵重金属——黄金出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贵重金属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所谓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贵重金属出口的监管制度。游某非法携带大量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黄金准备出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禁止贵重金属出口的监管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和稀有性的金属,一般是指黄金、白银,也包括与黄金、白银同等重要的铱、锇、钌、铂、铑、钯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游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私自出口的贵重金属——黄金藏入其旅行袋中,准备携带出境,其行为已经符合了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游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4)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因不知海关关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规定,或者不知所运输、携带、邮寄的货物、物品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运输、携带、邮寄其进出境的,不构成本罪。游某准备与港商勾结,从新疆等地倒卖黄金出境,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经过伪装放入旅行袋中准备携带出境,其主观上是故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出境。
根据《刑法》分则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