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注音】shěngjíxíngzhèngqǖyǜjièxiànliánhéjiǎnchá
【释义】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2005年6月民政部公布《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规定,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联检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三)历次联检报告。”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