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
会长寄语
亲爱的校友:
您好!欢迎访问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主页。
“浇灌红花数十年,培育英才万万千”。亲爱的校友,您一定还记得吧,这是我们华南师范大学的校歌。历史是一个大掌故,急急流年,滔滔流水,我校在风雨中迈步,默默送走了七十多个春秋。白首穷经,矢志执教,培育新人,这洋溢于华师人中间的师范人精神亘古不变,也最为珍贵。在这七十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曾九易校名,数度迁徙,虽几经沧桑,却依然弦歌不辍,走过了一条曲折而又充满生机的道路。亲爱的您,也是华师历史的见证人。
亲爱的校友,我们热切期待着通过电子渠道和您保持经常的联络,把母校的最新发展状况以及校友会的最新动态告诉您,我们也热切期待您向我们倾诉您关怀母校和回报母校的心情。
来吧!让我们通过这个主页,架起您和母校和校友之间的情谊之桥;让我们在这有白发的教授有年青的学子的校园中回忆我们的难忘的旧日朋友和旧日时光。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会长王国健
校友联谊会概况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成立于1991年9月15日。她是母校与广大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以促进各地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为职责,让校友们共同为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振兴广东的教育事业和母校的高速发展而努力。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广大校友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校友之家”。1998年,根据省民政厅的精神,学校办公室对校友联谊会进行整改,重新注册登记。由此,华师校友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在校友会工作的这十来年中,校友会这个特殊的群众性组织正发挥其良好的效能,对社会对母校对校友正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校友会十多年的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等发展情况,编辑出版《华南师大校友》,介绍母校和校友信息,并定期向各地校友分会寄送,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2.开展校友间的联谊活动、学术活动、教育经验交流活动等;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工作,加强母校与校友的沟通。
3.积极联系广大校友,建立健全各地校友会。至2006年止,共有校友分会25个,覆盖了广州、汕头、珠海、深圳、中山等市(区)以及海南省、香港、澳门、美国纽约、澳洲墨尔本等地区。
4、组织“寻找华师人足迹”活动,搜集整理校友资料,总结办学经验。
5、联络感情,发动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建设,增强母校的办学实力,美化绿化母校校园。
6、举办校友与毕业生座谈会,加强与校友的沟通。
7、协助各单位在校友中聘请专家、学者任兼职教学研究人员。
8、建设校友联谊总会网站,为广大校友提供一个互动交流的网络平台。
9、组织毕业生校友信息的建库和录入工作。建校以来培养的17万多名毕业生中,现已有11万6千多名毕业生校友的基本信息已在库。
校友联谊会一直为母校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光和热,在发扬优良传统的同时,又审时度势不断创新,为母校集资盖楼,为母校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不断奔波努力等,成绩有目共睹。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作为校友之家,热情欢迎各地校友荣归母校,共叙旧情。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华南师范大学(包括它的前身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师范学院、广东文理学院)校友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各地校友会(各地校友依法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校友会)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本会是一个联合性的 、地方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加强母校与校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为广东的教育事业、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高教厅、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间的联谊活动,学术活动,教育经验交流活动等,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发展。
(二)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等发展情况,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三)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学校各系的校友分会和各地校友会以团体会员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高教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高教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届)最长不得超8年(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高教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高教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省高教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高教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高教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高教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1999年9月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