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一)概念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借故依法审批,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行为是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这里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是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有偿或者无偿地改变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客体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这里的军队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这里的土地,是指军队拥有的土地。房屋,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国防工程设施,是指机场、码头、公路、铁路专用线、工事和其他建(构)筑设施等。林木,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的森林、树木。
2、罪责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出卖、转让军队土地、林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屋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价值30万元以上的;(2)出卖、转让军队重要房地产的;(3)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4)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5)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事后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6)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设施安全造成设施严重危害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4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的;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房地产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的;导致部队不能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