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药局
摘要少林药局是中国河南嵩山少林寺于1217年创立的医疗站点,主要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最初拥有治疗各病的秘方百余方。2009年11月底,少林寺以“少林药局”为商标申请包括药品、食品和沐浴品三大类,最终药品和沐浴品通过了审查被批准注册,但食品类的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复审,再被驳回,驳回原因是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申请商标1998年,少林寺投资成立了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着手进行“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
2004年,少林寺向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少林药局”商标,范围包括药品、沐浴用品和食品3大类。
商评委经过审查后,通过了药品和沐浴用品两类的申请,但驳回食品类的商标申请。
为此,少林寺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
复审驳回商评委在复审中提出,历史上的“少林药局”最初拥有治疗各病的秘方百余方,主要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从“少林药局”的历史沿革来看,以此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其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作出了驳回决定。
反驳
少林寺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没有确定含义,仅指“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药局”,而且其已使用700多年,已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申请的商标注册在“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当它与特定商品相联系就成为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此外该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人们只会想到茶也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据此,少林寺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商评委的决定错误并予以撤销。
诉讼因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药局”未获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后又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中国嵩山少林寺于2009年11月底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被告陈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历史上的“少林药局”最初有治疗各病秘方百余方,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以此作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错误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
她们还认为,将“少林药局”申请商标使用在茶、咖啡、方便面一类食品中,可能会让公众产生误认,还以为这些食品具有药物功效。原告争辩原告律师以云南白药用在食品商标上为例,进行了反驳。认为云南白药公司注册了白药商标,就用在“茶、糖果、果冻、饼干”一类食品商标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