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即NAFTA) 是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在1992年8月12日签署了关于三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与欧盟性质不一样,NAFTA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的衍生。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的类似。 在美国法律中,它被作为国会-行政协定。
根据规章,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化原则,藉以消除贸易障碍。
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
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後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经济贸易的影响,依据美国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显示:北美自由贸易区自1994年成立後,不但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至2000年,美国与墨西哥两国进口贸易总额每年均呈显著的成长,惟美国输往加拿大的成长,在四年前城大幅增加,自1998年开始呈递减的趋势,美国、墨西哥之间因北美自由贸易区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国受惠最大。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NAFTA是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 由美、加、墨 三国组成,经过几年协商, 在1994年1月生效。协议规定三个国家 在15年内须排除所有贸易障碍, 让这个人口3亿6千万的地区成为世界第二大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谨次于欧盟的3亿7千万人口。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免关税,同时亦要合力排除其它的非关税障碍(non-tariff barriers),如配额 (quota)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进口保证金(import deposit)等等。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可以维持关税及障碍。
原产地规定内容:
一、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兆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二、 NAFTA 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 NAFTA 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