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乡避仇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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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乡避仇,即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

移乡避仇的作用在于对复行为仇的控制,因为空间上的距离一则可以淡化仇情,二来给复仇带来难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有移乡避仇的规定,并不是说被杀者的子孙或其他亲属有权杀遇赦回乡的杀人者。法律一方面采用回避一方面仍然禁止,用双重规定来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

移乡避仇作为一种防止复仇的法律措施最初见于《周礼》,是调人对复仇“和难”之后采取的避仇办法,如“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视父,师长之雠视兄弟,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周礼·地官·调人》)。到后来,这种“和难”的条件被“会赦”所替代。后代的法律仿这种习惯,而有会赦移乡的办法。

但移乡避仇正式被写入国家法律成为国家意志却是在唐代。《唐律疏议·贼盗》“杀人移乡”条明文规定:“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疏】议曰:杀人应死,会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会赦例移乡。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此等杀人,会赦虽合移乡,“各从本色”,谓移乡避雠,并从本色驱使。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于千里之外。”

唐律立法者认为,为亲复仇乃人之常情,因此应想措施尽量避免。空间上的距离一则可以转变环境、心情,减少因经常见面造成的对复仇意念的刺激,从而淡化仇情,二则可以在客观上给复仇带来难度。当然,唐律移乡避仇的规定,并不是说被杀者的亲属有权杀遇赦回乡的杀人者,而是用双重规定来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移乡避仇充分考虑到了伦理亲情因素的特别性,虽然只是预防犯法的一种消极措施,但客观上,却有着减少复仇性犯法的积极作用。

《宋刑统》中也有关于杀人移乡的规定,但到明、清时就已经不见于法律条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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