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所监临
受所监临,《唐律》规定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除受所监临外,《唐律》在职责篇中还规定了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强盗、窃盗、坐赃等官员职务犯罪的“六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