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关税
它是对接受任何津贴或奖金的外国进口商品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产品输出国为了加强本国输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往往对输出产品予以津贴、补贴或奖励,以降低成本,廉价销售于国外市场。输入国为防止他国补贴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威胁本国产业正常发展,对凡接受政府、垄断财团补贴、津贴或奖金的他国输入产品,课征与补贴、津贴或奖金额相等的仅补贴关税,以抵消外国商品因接受补贴所形成的竞争优势。
在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一直是争议很多的难题,因而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调节和制约的主要对象之一。关贸总协定规定,必须断定补贴的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某项工业的建立,才能征收抵消关税。关贸总协定制定有专门的《贴补法案》,并设立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缔约国间有关抵消关税的争端。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对出口产品采取退还国内税的方法予以鼓励,对这种属于已退还国内税的出口产品一般不作为接受补贴产品来看待。因为退税属于国内税种调整范畴,与他国没有直接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