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事业编制
一、基本概念【专项事业编制】是由事业编制沿用而来的,所谓事业编制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就是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三种事业单位额定人员的编制数量,这部分在编人员不管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都套用职称工资制。而根据事业编制新生出来的“专项事业编制”一词,则是特指一个地方的政府人事部门,为在企业中进一步搞活用人机制,提升引进专业人才、留住专业人才、储备专业人才,有效保障专业人才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专业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以促进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也就是新设立专项事业编制数额),为规模以上企业配备带有事业性质的编制人员,其工资、福利、调资、保险等方面完全参照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执行标准。对已有职称或新取得职称的“专项事业编制”人员核定档案职称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资标准兑现,并不受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限制。由于引进的人才是为企业服务的,所以“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及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人企业承担,与政府人事部门没有经济上的关系。因此,“专项事业编制”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进编不占编,没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相反还可为人才找到合适的“婆家”,为企业物色到满意的“媳妇”,从而实现了专业人才、企业、政府三方共赢。二、专项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条件1、热爱劳动保障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三年内未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4、符合定向用人企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专项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待遇1、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手续。
2、试用期一般半年至一年,试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并按事业编制人员的有关规定定级提薪。
3、“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的基本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按事业单位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由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缴纳手续,费用由用人企业和个人按政策规定承担。
4、受聘“专项事业编制”人员与有关企业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四、选用专项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规程1、在对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政府人事部门合理制定“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招聘计划。
2、规范人才引进操作的办法,应聘人员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模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被派遣人员和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责权利。
4、发挥“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制度优势,以促进当地规模以上企业搞活用人机制,提升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和储备人才的能力,达到[1][2]企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