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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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号:民[1989]婚字39号

发布日期:1989-7-29

执行日期:1989-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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