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济政办字(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12-13
执行日期:2007-1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统一,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包括:
(一)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二章社会用字标准与要求第四条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使用标点符号应以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应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
(四)外文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错别字和自造字;(五)已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商品说明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简化字。
第三章分工管理第九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十条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进行:(一)标语、标牌、宣传栏等社会用字,由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
(二)企业单位的名称牌,户外街面的广告、商店牌匾、橱窗,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及商店内的一切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
(四)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学校、幼儿园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
(六)党政机关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单位、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用字规范化的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章奖惩第十二条对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管理部门或工商、城管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改正;仍不予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存在不规范社会用字,且在限期内确实不便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副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