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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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9]709号

发布日期:2009-12-15

执行日期:2009-1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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