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高等法院
澳门高等法院简介澳门高等法院,澳门的第二审法院和复审法院,也是现时澳门法院系统中等级最高的法院。根据1991年“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及1992年“澳门司法组织新规章”设置,1993年4月开始投入运作。[1]
除上诉问题,尤其是对违反基本权利的上诉仍受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制约外,实际上已广泛行使终审法院的权力,审理对澳门其他法院裁判的各类上诉案件。同时亦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
组成高等法院由院长和6名法官组成。它以全会和分庭的形式运作。分庭由3名法官组成,全会最少须有5名法官才能运作。目前高等法院只有1名院长及4名法官。高等法院包括两个专门分庭:一为具有一般审判权的分庭,一为具有行政,税务及海关审判权的分庭。经葡国总统颁布法令,1999年6月起该院开始行使终审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