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章程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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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吉林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由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于2000年6月12日合并而成,2004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并入学校。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精华,创造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凝炼出以求真务实、自由民主、开放兼容、隆法明德、与时俱进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吉林大学(英译为Jilin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第三章组织与结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学院与学部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和教学中心,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院院务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院(学科)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三十八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学院制定的教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第四十一条学部设置学部长。学部长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第四章教职员工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五章学生及校友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纪念日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吉林大学”英文缩写组成的天鹅飞翔图案,上方有“194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吉林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郭沫若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郭沫若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歌是《吉林大学校歌》,公木作词,王世光作曲。

第六十九条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16日为校庆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为学校纪念日。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修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可对本章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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