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法规名称】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 文 号】 沪财企[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主要内容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各行(部),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特此通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