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21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0号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院[1996]191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9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