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辽源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安全、程序适当,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因公开程序不严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具体由各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政府公文形成的过程中,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属性,并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在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适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外发布;属于免于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于公开的理由。
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群众和服务社会为原则,参照上述审查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公文(信息)签发人是公文属性的最终确定人。对于联合发文的,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情况通知其他机关。
第八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及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同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同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