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辽源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辽源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由起草生成该政府信息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外发布。
第四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仍不同意的,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重要统计数据信息等,未经本级政府授权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