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工资化
相关张晓梅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但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张晓梅举例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城镇妇女每周有21个小时花在家务劳动上,比男性的七八个小时要多近两倍。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
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
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操作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
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
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
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评论肇始于古代社会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方式,很多现代家庭依旧因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当然,这本身并非夫妻矛盾、家庭冲突的本源,只不过因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难免存在一些大男子主义者,认为妻子干家务活是职责使然、天经地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事实是,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于万千和睦家庭而言,因家务问题导致夫妻不合甚至家庭破裂的毕竟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张晓梅委员之所以提议家务劳动工资化,无非是因遇到一件关于“妻子讨要家务工资状告丈夫”的个案,以及看到社会上存在的家庭家务纠纷的一个侧面而已,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
相关法律规定其实,针对家庭婚姻关系的规范相关法律早有明文。《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社会上存在的丈夫要求妻子做家务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现象,这本身就有悖于《婚姻法》。若遇此类案情,凭借《婚姻法》就完全有效力还女性同胞一个公正的裁定结果。此外,若出现丈夫强制妻子做全职主妇包揽家务的情节,也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作出判决。既已有法可依,不寻思如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提议修改法律条文画蛇添足之举又有何现实裨益? 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持公民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根基,它的触角遍布社会框架内的每根敏感神经,一部法律作出修改完全可能引发社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诸如“家务劳动工资化”的提案涉及了作为社会细胞的每个家庭,更应充分考虑施行之后或将出现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依据该提案的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并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如若将此写进法律,就意味着夫妻之间不再是单纯的扶养关系,而羼杂了复杂的利益甚至是雇佣关系,那末爱情、亲情只会在无形之中被蒙上挥之不去的金钱阴影。 一个和谐的家庭不应以工资报酬作为赖以维系的纽带,而一对真正和睦的夫妻应该是建立在相濡以沫、相敬如宾的道德基石之上的。用金钱与工资去权衡家务劳动者在家庭中的价值和地位,这本身就是对女性所做出的社会、家庭贡献的一种不尊重,于家庭矛盾、夫妻纠纷的解决不但无益反而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