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决定制度
共同决定制度
共同决定制度的概念共同决定制度是[1]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一种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制度,即多数业主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就形成共同对全体业主有效的决定。
共同决定制度的特点如果达成一致表示的权重数达到一定比例,就形成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种决定可以约束没有参加表决的业主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
共同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条件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同决定制度性质 共同决定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业主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行使该法定权利,任何个体业主和团体也不能代行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