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对某诉讼事件现正存在于法院之事实状态的科学概括。
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事实状态,具体而言,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在某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它反映了某个诉讼现正处于某个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是对诉讼自起诉时起到诉讼终了之整个诉讼过程的高度概括。诉讼一旦系属于某个法院,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不能违反。
诉讼系属的发生与消灭
(一)诉讼系属的发生
关于诉讼系属的发生,一般认为,应当以起诉之时为诉讼系属的发生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是以书面方式起诉的,自起诉状送交于法院时而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口头方式起诉的,自法院书记官作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在言词辩论时起诉的(例如诉之变更、追加、反诉),则以言词陈述起诉之时发生诉讼系属。
(二)诉讼系属的消灭
诉讼系属的消灭是指诉讼终结,从而脱离法院,不再是法院应予处理的事件。诉讼系属的消灭,有全部或一部消灭的区别,也即诉讼全部终结的,为诉讼系属的全部消灭,而诉讼仅发生一部终结的,则为诉讼系属的部分消灭。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消灭的原因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终局裁判的确定。2、成立诉讼上的和解。
3、当事人撤回诉讼。4、当事人于诉讼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