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粮食购销市场化的需要,保证我县粮食安全,形成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县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道真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县粮食应急工作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粮食应急制度,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应急责任;县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般状态。全县超过三分之一的乡(镇)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上(含20%,下同),社会上出现一些不稳定情绪,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
(二)紧张状态。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因素造成局部地区缺粮,全县超过一半的乡(镇)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群众争购粮食。
(三)紧急状态。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全县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的乡(镇)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且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恐慌并抢购粮食。
(四)特急状态。在全县出现抢购粮食严重,农村出现较大面积饥荒,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份地区粮食脱销。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设立道真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第五条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正安支行、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农业局、民政局、交通局、文体广电局、统计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政府委托承担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1、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本《预案》。2、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及时向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5、完成上级交办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接收各有关职能部门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3、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4、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5、根据单位和个人实施本《预案》的情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6、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修订本《预案》。7、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相关部门职责。1、县粮食局: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县、市及邻省、市、县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以县城集贸市场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粮食集贸市场为主,监控全县粮食购销及粮食销售价格,品种为标二米、特二粉(面条)、中籼稻谷、玉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组织发放应急救济粮;及时提出轮换、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组织配合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2、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经费,保证政府规定粮食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相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3、农业发展银行正安支行:负责向由政府委托承担粮食宏观调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贷款。4、县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反粮食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5、县物价局:负责对县内外及邻省、市粮食价格进行监测、收集、分析,预测粮食动态信息,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6、县交通局:负责按照调度要求安排运力,保证调运应急粮食。7、县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加工应急粮食的需要。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管理粮食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防止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未加贴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9、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收集通报灾情信息,提供缺粮人口和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助方案,组织发放救灾粮款,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而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11、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正确的舆论引导,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县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12、县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供应工作。13、县审计局:负责应急经费收支审计。1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粮食及食品质量安全。15、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16、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反应
第七条全县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县粮食局内设粮情统计监测站)。粮食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县内及邻省、市、县粮食生产和供求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第八条全县粮食应急粮源以县内为主。为保证应急粮源,县级储备800吨贸易粮(即储备稻谷1200吨)作周转粮。
第九条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按年财政收入的1.5-2%纳入财政预算,存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县级储备利息、保管、轮换储备粮、政策性购用粮食价差、仓容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建立与国内、邻省(市)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实际,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主要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特殊情况下,可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加工,并支持定点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加工能力。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主要由政府委托宏观调控的粮食购销企业网点发放和销售;必要时可由政府临时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活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点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运输粮食。
(五)始终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农田,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者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紧急报告时,应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24小时与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情况,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出现紧急状态、特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应急措施,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开展应急工作。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接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按照工作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程度紧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出现紧张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及时组织法定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政府委托宏观调控的粮食企业购销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
(二)以政府委托宏观调控的粮食企业为主,及时组织采购、筹集粮源,并做好调配工作。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科学预测市场走向。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名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行为。
第十五条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1、动用原则。若县内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脱销时,逐级动用储备粮。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次逐级申报动用储备粮。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特殊状态下,根据民政部门救灾救济方案,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结算。
第十六条粮食供应进入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确定实施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备案。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动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委托宏观调控的粮食企业零售网点购买。供应时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关闭临时市场。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关闭临时粮食市场的建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征购或征用社会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供应紧急状态彻底缓解后,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粮食供应特急状态彻底缓解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在六个月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粮油要及时如数归还。
第二十条实施本《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一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且效果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由道真自治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