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
一、为切实保护全县生态环境,防止秸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秸杆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
三、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负责秸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秸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在“三夏”、“三秋”期间,要成立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检查、监督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要与各村签订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将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杆禁烧有关要求;农业、科技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将秸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传送给农民群众。
六、农业、科技、农机、畜牧部门要大力推广机械化秸杆还田、秸杆饲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成果,推广秸杆直接还田、秸杆青贮、能源转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为秸杆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秸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农业目标责任制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由县环保局会同县农业局负责检查、考核工作。
八、对违反规定焚烧秸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焚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为严肃政府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县监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不力,导致大面积焚烧秸杆造成大气污染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