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5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81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有关内容仍需执行的,由制发机关另行发文规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县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县成立由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经贸局、县工商联、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工商局、县乡企局、县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县清理工作组,清理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负责对全县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以“道府办发”字号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审查办理。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负责对由其组织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负责清理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已不存在,其职能调整到新机构的,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于2006年8月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将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表及电子资料(总结用word文档,统计表用Excel文档)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县清理工作组汇总。汇总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经贸委。
附: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忠志(县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雷俊文(县法制办主任)
张 洁(县经贸局局长)
成 员:廖国春(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学平(县工商局副局长)
苟明科(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
张南方(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彭玉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范小华(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招商局局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