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击和清理整顿我县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窝点,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遏止煤炭安全事故发生,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我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炸封取缔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原则,顾全大局,深入开展炸封取缔行动,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努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要求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总方针,成立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廖年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怀勤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县安监局、煤炭局抽派专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负责炸封取缔期间的具体事务。办公室每10日向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炸封取缔专项行动责任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的炸封取缔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实效。
2.法律保障.此次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市人民政府炸封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法院、检察院密切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涉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犯罪案件,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对应移交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人员,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联动保障。炸封取缔行动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级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通力配合,严格行政执法的原则。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炸封取缔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炸封取缔工作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进行重点监督和指导。责令非法采煤窝点停止开采,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矿产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认定,对破坏矿产资源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依法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切断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和维护炸封取缔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秩序。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肃查处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个人,严厉打击营运非法采煤窝点的煤炭产品的无牌无照车辆。同时制定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预案,积极应对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对阻碍炸封、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监察局:负责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特别是对开展炸封取缔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非法采煤窝点生产,充当非法采煤窝点“保护伞”的腐败行为从严查处。
县财政局:安排一定经费保证炸封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县安监局:负责对造成安全事故的非法采煤窝点进行查处。
县煤炭局: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严肃查处经营、收购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县交通局: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厉打击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
县供电局:负责截断非法采煤窝点电源设施。
县经贸局:负责停止供应非法采煤窝点的民爆物品。
县工会、法制办: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劳动力转移、法律咨询等炸封取缔后的遣散工作。
4.经费保障。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原则,县、乡财政部门要分别安排工作经费,确保炸封取缔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三、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炸封取缔行动,使全县非法开采煤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改善,着力营造合法、健康、安全、有序的煤炭开采环境。
1.工作原则。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排查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煤窝点和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摸清底数,依法集中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坚决炸封取缔,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不法分子,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非法开采行为。
2.工作重点。此次炸封取缔工作的重点是没有任何手续的非法小煤窑及窝点。对17家农村生活自用煤矿责令停止生产、封闭井口,遣散矿工,清理火工产品将其封存。同时,着力抓好清理登记、巡查督导、现场炸封、切断火工产品和供电渠道,加强交通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等关键环节,形成强力攻势,坚决打击非法采煤的违法犯罪行为。
3.工作方法。一是以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为重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二是以加强对流通环节的整治为突破点,加大对储存、运输、销售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运输、煤炭经营以及提供火工用品、电力供应等企业的管理。对有上述行为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从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吊销有关证照。三是以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为切入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涉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事件。
4.工作步骤。这次炸封取缔专项行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和三个步骤。三个阶段:一是动员部署阶段: 8月1日至8月5日,县成立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及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业主会。二是组织实施阶段: 8月6日至8月10日,各产煤乡(镇)对辖区内的采煤窝点彻底排查,摸清非法采煤窝点的具体位置及业主情况,登记造册、采取图片资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7日至8月15日由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有关乡(镇)配合下,对17家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井口进行封闭,并遣散矿工。各产煤乡(镇)于8月10至8月20日对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煤窝点自行组织实施炸封,并对炸封后的井口进行拍照,报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炸封时发现重要情况务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三是总结验收阶段: 8月20日至8月31日,各产煤乡(镇)将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情况书面报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领导小组,进入复查阶段,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9月1日至9月10日迎接上级验收。三个步骤:一是全面清理、登记并要求非法开采煤炭窝点自动撤除,争取验收。二是全面炸封取缔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煤炭“黑”窝点,并严肃查处相关人员。三是炸封取缔未列入省有关部门同意整合的煤炭窝点和场所。在专项行动期间,已申报整合而未经批复的煤窑暂缓炸封,但要封闭井口,停止生产。在专项活动期间如擅自启封偷挖乱采的,可列入强制炸封范围。
5.工作标准。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必须做到“二停二拆一封一照”。即: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设备、通讯设备,拆除地面建筑及设施;封闭填平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植被;在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煤窝点照相建卡建档。
6.安全要求。要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爆炸物品运输、贮存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炸封煤矿井下、地面建筑物的现场清理,确保爆破作业警戒区内人员安全撤离。要做好炸封取缔人员自身安全预防工作,防止工作中发生新的安全事故。
四、认真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
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多渠道筹措补贴、救济资金,加强煤矿生产和组织调运,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特别是当前烤烟生产用煤问题。各合法生产煤矿不能借机提高煤价。各产煤乡(镇)不得以群众用煤为由,纵容非法采煤窝点非法生产。县煤炭局要切实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尽快促成煤矿整合方案的审批,确保合理调整煤矿布局,依法规范建设,增强我县煤炭保障能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