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及房地产税收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程及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实施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含工程预算中未包括税金的),由地税部门依法按工程的全部价款足额征税。
二、凡在我县境内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及房地产项目,必须按领款(含预付款、借款)进度缴纳应纳税款,工程项目发包方必须凭我县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含预付款、借款),不得用白条、借条、其他票据、建筑安装材料发票或县外建筑安装发票支付工程款。
三、县外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我县境内的建筑安装工程或房地产工程必须服从我县的税收管理,并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到我县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凭我县地税机关开出的《道真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人税收管理证明书》参加招标、议标,中标后在开工前三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履行纳税义务。
四、县地税局要加强对《道真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人税收管理证明书》的管理,任何建筑安装公司(工程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包我县境内建筑安装工程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欠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或不服从税收管理以及未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县地税局不得出具《道真自治县建筑安装承包人税收管理证明书》。
县建设局、监察局、政府采购中心及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发包单位对未取得《道真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人税收管理证明书》的工程承包人,一律不允许参加投标、议标,县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未交清税款的工程,一律不得为其验收、决算和审计。
五、商品房(含新建开发的商品房、二手房)的税收管理按“先税后证”的税收管理办法执行,房管、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凭地税部门出具的《道真自治县房地产销售税收管理证明书》办理。地税部门应加强对证明书的管理,对未缴清销售不动产税收的,不得开具证明书。
六、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及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发包单位的工程涉税帐务和发票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严格依法查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安装工程、房地产项目税收及发票管理工作,在实施资金管理、资金划拨、项目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除及时将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通知地税部门外,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财经纪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