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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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需要,为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督查工作程序,创新督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督查工作重点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重点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省、市、县委和政府作出的方针、政策、部署、措施和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及省、市、县委和政府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督办;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全县性重要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实事项目的实施和落实;

(五)县政府及乡(镇)、县属部门承担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工作原则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围绕中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分级负责原则,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心原则。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使督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做到令行禁止。

(二)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面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做到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的统一,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四)分级负责原则。凡涉及全县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和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

三、督查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职责

1.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职责:一是对上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督查落实。协助办公室主任协调、指导全县政务督查工作。二是具体办理《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县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领导在重要会议或现场办公时的讲话中,明确要求由县政府督查室(含配合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三是对上级督查部门转来的领导批示件和安排的事项进行督办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四是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五是积极协助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县政府系统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加强基础建设。

2.科室及相关人员督查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办理县长、常务副县长没有注明由县政府督查室办理的事项。二是县长、常务副县长注明由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办理的批示件、事项。三是分管县长的批示件及安排的事项。四是除上级督查部门转来的相关领导批示件和其他事项。

(二)县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1.县政府各部门作为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机关,要强化抓落实和通过督查推动落实的职能。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系统内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待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对承担的县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大力推动工作落实。

3.对推动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可建议县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协调和督导落实,或请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牵头督导。

4.对领导批示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5.对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6.对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要按时办理并进行反馈,对县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要给予支持配合。

7.工作量大的综合部门要建立政务督查网络。

8.每年上报有价值的督查调研报告数不少于1篇,积极参加县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三)乡(镇)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督查工作职责参照县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主要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县政府督查室或政府办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拿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相关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立项后要登记交办,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间、要求等事项。

2.督办。根据交办事项的难易程度,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新闻督访等不同方式进行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3.反馈。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结材料,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拟写反馈材料,协办部门领导会签。没有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经交办部门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结时间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4.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县政府督查室、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将督办事项的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材料和督查报告进行装卷建册,分类归档。

(二)具体程序

1.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涉及、会议决定或领导安排的事项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到上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会议纪要后,按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明确一个督办主体。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政府办相关副主任或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公文中的督办单位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县人大审议批准后,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报告中涉及的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报经主任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交承办单位办理。

(4)县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形成纪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将督查事项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县政府报告上级和本级政府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原则上20天内上报结果,会议纪要原则上10日内报告。以《督查通知》安排的事项,按《督查通知》的要求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办理结果的报告,要全面、准确、客观。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本部门落实上级政府和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措施和具体办法,取得的效果、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县政府督查室或办公室各科(股)室及相关人员接到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把关后,呈送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审示,需向上级政府反馈的,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办公室各科(股)室及相关人员根据领导要求,按规定格式拟出反馈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上报。

2.领导批示件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收到县政府机关转去的领导批示件,要按程序交本单位督查部门或具有督查职能的办公室登记立项,由督查部门或相关职能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批示接件的领导同志,由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批示接件的领导同志牵头组织力量办理。

(2)交办。接到中央、省、市、县委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后,不得直接将批示件转批至本级以下单位,要采取组成调查组和直接安排落实责任的方式,将需要调查和需要落实的具体工作交办清楚,不得泄漏工作机密;要严格明确工作纪律和汇报时限,不得让被调查单位看到批查原件;需落实的工作可向下级承办单位详细讲明,严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批查件传到双方当事人手中或被双方当事人知晓。

(3)催办。为确保领导批示件按时办结,交办单位对逾期未回告的要进行催办,距办结截止时间前3天先进行电话催办,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告的,立即下发催办通知;逾期3个工作日未回告的,上门催办。领导批示件的办结时限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对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上报结果的,要提前3天报告进度。

(4)协调。领导批示件在办理落实中遇到困难需要协调时,负责承办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协调解决;超出本级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汇报,协调解决。

(5)回访。对中央、省、市、县委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有具体署名信访人的领导批示件,查结后须将调查的主要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反映情况的人见面,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反映情况的当事人,并将当事人对所查事实与处理意见的反应一并上报。对一些有疑问的问题,要坚持先回访,后结案,保证查办质量。

(6)报告。承办单位要按时上报查办报告,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领导批示接件的领导在上报查办结果前要对查办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并以正式公文签署上报。交办单位接到下级单位的查办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7)归档。领导批示件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要收集归档,妥善保管。要按要求及时整理卷宗,并适时移交档案部门。作出批示的领导对批示件办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或对口服务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

3.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县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县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两会”具体要求,分别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并报人大代工委、政协提案委审阅,审阅通过后,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大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及县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属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督查室或办公室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办理。

4.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督查工作程序参照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涉及、会议决定或领导安排的事项督查工作程序。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领导督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对中央、省、市、县委和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直接督查;或根据领导授权、批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组织人员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或乡(镇)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或乡(镇)负责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二)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实事项目的实施和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县政府决策或再决策提供依据。

(三)政府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承办督查事项的部门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以增强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四)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存在的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承诺兑现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督查工作中可采取下发督办信函、电话催办、现场督查、跟踪督查、新闻督访、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

六、督查工作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必须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责无旁贷地抓好决策贯彻落实,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县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督查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督查任务,落实督查人员,具体承办督查事项。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督查工作,使用好督查力量,对督查工作人员要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县政府办公室担负着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并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并为督查人员提供业务培训、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七、督查责任追究

督查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讲求质量、抓好落实,要立足于解决问题,着眼于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县政府领导意图,拟订督促检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将督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乡(镇)及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督查工作督在实处,查出结果,做出成效。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办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交办的督查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办理,并按时书面专报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对重要督办件,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负责查办。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

政务督办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处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或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经交办部门第一次催办,仍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或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催办单》两次催办的,县监察局应立即介入调查,并形成专题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完成落实政务督查事项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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