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广东省潮汕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5月10日。她的名称和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几经变更。1983年9月1日,汕头地市合并,机构改革,使用这个名称至今。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7个基层法院、25个人民法庭。中院现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装备财务室、政治处、教育培训科、研究室、监察室等20个内设机构和司法鉴定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司法警察支队等3个直属行政单位。全院在编干部286人。
汕头市中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机构和社团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工作。
(十三)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