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17号建议的答复
穆文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石堡自来水交还石堡农业服务中心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爱卫会、市水电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和镇、乡供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赤府办发[1992]44号)规定:对过去已建成供水和今后新建的供水竣工工程(包括农村村寨简易自来水工程)一律归口交付给镇、乡水利电力站(所)或市水利电力局按规定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由市水利电力局主管。按水利工程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石堡自来水已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应由长嵌水管所负责管理。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