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4.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站在全局高度,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1.4.3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针,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1.4.4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做到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军和武警部队主要承担抗洪抢险的攻坚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省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2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闸涵、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防汛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抢险能力。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闸涵、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大中城市防洪堤坝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采砂整治工作;对备用电源、备用通信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和试运行,保证安全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调度方案、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机具、车辆、器材、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建立健全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检查手册》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河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3.2.3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5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2.6蓄滞洪区预警
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应拟订人员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实施避险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本地区大中型水库、主要行洪河道、重点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以及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多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多个滞洪区启用滞洪;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座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4.1.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日报和河北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滞洪区启用;
(5)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设区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市发生特大干旱;
(7)一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座中等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4.2.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河北日报和河北电台、电视台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多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个设区市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数个设区市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多座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3.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把洪水调往少水河系和干旱地区。
(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河北日报和河北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个设区市发生洪涝灾害;
(3)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数个设区市发生轻度干旱;
(6)多座大中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4.2Ⅳ级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3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5.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5.6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物资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商务厅、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省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9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省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协商,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11技术保障
建设和完善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联接的省、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分中心建设,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和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和完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设区市、各河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6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补偿
全省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